台灣經濟學會章程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之研究成立台灣經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各地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會之組織區域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主。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鼓勵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之研究。
二、 舉辦研討會。
三、 出版刊物。
四、 促進國內外經濟學術之交流。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符合第四條規定,對經濟研究有興趣,且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有經濟專門著作者,由本會會員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者,得為永久性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對本會業務熱心贊助,由本會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接受本會出版品之權利,並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其代表人若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經理事會通過,亦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者得為永久性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一次捐助本會新台幣拾萬元以上之個人,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接受本會出版品之權利,惟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八條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籍:
一、會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開除會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開除會籍或自動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個人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接受本會出版品。
第十二條 本會個人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理事會所推舉之職務。
三、協助推進本會業務。
四、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監事會制訂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開除會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本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監事會;監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選舉以投票方式行之;必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用通訊投票行之。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負責主持會務,任期兩年,以擔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任期兩年。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籍者。
二、 因故辭職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組織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若干名,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開除會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各項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每位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二、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壹仟元;一次繳付會費貳萬元者,即成為永久性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貳萬元;一次繳付會費新台幣肆拾萬元以上者,即成為永久性團體會員。
四、在學學生及服役中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減半收取之;但不適用於永久會員資格之取得。
五、會員及其它人士之捐贈。
六、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次理監事選舉後,抽籤決定十一名理事、四名監事任期二年,另十名理事、三名監事任期一年。
第三十九條 民國96年新任理事十一人、監事四人任期延至民國98年年底。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兩年自民國97年起實施。
附件:TEA章程961222.pdf 24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