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啟事】中央銀行甄用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公告
以下訊息係本學會代中央銀行轉發
中央銀行甄用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公告 | |
職務及名稱 | 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金融第11職等)2至3名 |
專業條件 | 一、具國內、外大學經濟、金融相關研究所博士學位(取得學位日期在108年6月30日以前)。 二、專長為貨幣經濟、國際金融與勞動經濟等經濟、金融相關領域者優先考量。 三、優異之經濟計量方法實證能力與獨立研究分析能力。 四、具備優異的英語能力。 |
一般條件 | 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不得任(派)用規定情事者(如附件)。 |
應徵應 檢附文件 | 符合上述條件有意應徵者,請依序備齊下列資料,於108年1月4日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中央銀行人事室」,資料未齊全或條件不合者,原件退回: 一、 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二、 中央銀行甄用專業人員履歷表1份(請自本行網站徵才公告查詢點選「履歷表檔案」下載)。 三、 英文簡歷及自傳各1份。 四、 博士學位證書影本1份或可在1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 五、 研究所成績單1份。 六、 博士論文或相關研究報告。 七、 推薦函2封。 八、 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文件影本(如:TOEFL、全民英檢或TOEIC等),取得國外學位者免附。 九、 如具備工作經驗者,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 註: 如獲通知參加口試者,應於口試報到時繳驗上列資料正本。 |
甄選程序 | 前述報名條件合格者,先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獲入選者,另行通知參加口試。 |
【附件】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律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行職員於任(派)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派)用後發現其於任(派)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派)用。
前項撤銷任(派)用職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派)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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